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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怎么写1

一年来,在分局党委和大队中队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xxx及xxx会议精神,xxxxxx关于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严格遵循《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坚持以xxx理论和x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时情绪过于急躁,这是自己政治素质还不够高的表现。,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报案材料怎么写2

1.标题为报案材料(居中,二号宋体)。

3.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同上述格式。

4.报案事项。一般简述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损失等。

5.事实与理由。一般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要素书写。具体指合同诈骗犯罪,写明合同双方的认识过程、磋商过程、签订过程、履行过程,重点写明对方的身份、经济实力、客观行为变化、有无担保、造成损失情况。

6.基本证据。提供合同、双方身份证明、交谈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也可附后,制作证据清单)。

7.结束语。一般格式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与报案人xx签订、履行xx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报案人财物,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落款姓名/单位名称,日期(签字、盖章)。

二、注意事项

1.报案是指报案人向公安机关告诉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形下,请求查处的行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告诉有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请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明确身份是为了有助于后期接受相关文书。比如,公安机关如果作出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应当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2.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述,以下五种情形作为重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围绕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重点表述。比如,案涉工程立项文件虚假,伪造假印章,收到货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逃匿拒接电话等。

4.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2万元,多数案件的犯罪金额远超过。

5.确定地域管辖地,避免引发推诿。合同诈骗罪是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应当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该罪所涉及的合同,应当是经济交易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销售合同等,只能定性为诈骗罪,应当由刑侦部门管辖。

6.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率特别高,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审查标准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接收,或者接收也不一定立即受理案件,应当做好长期控告准备。

7.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应当关注同一事实或牵连事实是否有民事诉讼在进行,如果属于下列规定情形,可能很难立案。与案件无关的纠纷类事实没有必要写进报案材料,防止造成误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8.接待报案的多是大队长或资深侦查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中生有或者为了成功报案刻意隐瞒事实,只会适得其反,另外,诬告陷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9.被害人书写的报案材料多是长篇叙述大量事实,抓不着重点;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比如会计师)书写的报案材料更似审计报告,偏离法律事实;鉴于此类案件极为复杂,与普通诈骗有天壤之别,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撰写。

报案材料怎么写3

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国军(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xx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吴克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刘茂林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国军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国军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国军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国军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国军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国军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国军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国军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国军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国军认识,王国军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国军,xx年初,王国军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国军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xx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国军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国军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国军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x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x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xx

日期:

报案材料怎么写4

被告人陶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书证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报案材料怎么写5

“虚开发票扰乱市场”“血汗钱投入非法集资和传销血本无归”“投资证券期货上当受骗”“劳动报酬一拖再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经济犯罪也逐渐凸显,给经济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风险。

20xx年以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在省公安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重拳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省公安经侦部门紧紧围绕大庆维稳安保主题主线,按照“1351”总体发展思路,突出打击主业,聚焦防控风险,深化情报导侦,狠抓执法质量,强化实战练兵,为护航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打击破案取得新战果,20xx年以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破案1829起,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680名,挽损亿元。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破获非法集资、传销类案件17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3人,挽损亿元。

持续开展“猎狐20xx”专项行动,全年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3名。

依法严打涉疫犯罪,严厉打击对借疫情之机实施的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侵占资产、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专案专办方式,对涉疫犯罪做到快侦快破、快办快结,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损失。20xx年2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侦部门破获1起销售伪劣防疫物资案,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普通口罩25200个、护目镜140副、无商标消毒液2800斤、酒精160斤,追缴已售出的普通口罩3420个,涉案总价值万余元。

大要案侦办取得新进步,20xx年以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侦办部督经济犯罪案件4起、省督案件21起。其间,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自侦案件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扣押、冻结涉案资金亿元。成功侦破“2·27”甘肃某银行被骗案,该案被评为全国金融票据类精品案件,专案组被xxx记集体一等功。

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有新突破,省公安厅组织侦办的“4·11”专案进展顺利,目前已对4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省委书记林铎,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余建分别批示肯定,xxx专门发来贺电予以鼓励。

围绕落实xxx“两年锻造全新警种”的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信息化深度应用,xxx西北片区经侦联勤中心建设推进会在兰州召开,我省与西北四省及兵团签署数据共享协议,数据通道有序搭建。

实战练兵实现新跨越,深入开展实战练兵,举办首届全省经侦数据化情报导侦大比武活动,邀请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观摩,xxx经侦局副局长王志广现场指导并给予高度评价,锤炼了队伍、提升了能力、服务了实战。我省参与的“地下钱庄及上游犯罪研判团队”在全国“论剑20xx”大练兵总决赛中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研判团队在全省合成作战数据建模大赛中荣获第三名。

规范执法建立新机制,全面推进全省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执法质量提升,消除一大批信访积案,多次被xxx通报表扬。

开展执法专项巡查,检查历年未移送起诉经济案件1345起,整改执法问题瑕疵202个。

队伍建设迈上新起点,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警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20xx年11月8日,全国经侦队伍建设暨经侦系统实战大练兵推进会在xx召开。近年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集体立功25次,民警立三等功以上160人(次)。

公安经侦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20xx年,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勇于担当、奋勇争先,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档为word格式

报案材料怎么写6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20xx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20xx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20.54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20xx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20.54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20.54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20xx.3.29.

报案材料怎么写7

****年,××××大队内勤工作在分局和支队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大队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配合下,以经侦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狠抓经侦基础业务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现将一年以来经侦内勤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协助领导作好日常事务工作。及时收集分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各种文件、材料并进行传阅,汇总情况,上传下达;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各种数据,着眼研究经侦犯罪动态,当好领导参谋。及时收集各类经侦办案数据,统计和制作各类经侦数据报表,及时进行上报。一年来,共完成了受理案件××起、立案××起、不予立案××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名的材料数据的录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区经侦犯罪动态。做好信息的及时呈报工作,作好经侦对外宣传工作,共撰写每月情况××篇、年初计划、总结、各专项斗争的实施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

二、认真做好经侦信息基础工作。按照大队领导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台帐制度,对原有的台帐进行了补充,促进各项工作脚踏实地地开展。补充后的台帐内容更全面,条理更清晰,同时更便于大队领导对各项工作运筹惟握,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今年,我们还对历年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抽调专门人员,清理历年来案卷和文书,同时邀请分局办公室档案室有关负责人,专程对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为确保档案规范化工作迅速、清理民警手中案卷,做到不留死角,并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分类归档。经过我们干警的不懈努力,现档案整理工作基本完成,期间共整理历年来案卷××卷,文书卷××卷。

三、认真开展日常内勤工作。

1、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一年来我们向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素材共对外报道××篇,及时地将大队工作信息上报支队、分局,及时将预警信息和防范措施向群众发布。

2、做好暂扣物品登记保管工作。根据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大队对历年来涉案财物进行了清理,按照分局要求,对涉案财物做出合法、适当的处理,对应退还事主的物品进行了联系和发还。

报案材料怎么写8

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半年里,___经侦工作在_局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厅总队《xx年经侦工作要点》,加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遏制各种经济犯罪,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至6月份,全盟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起,立8起,破6起,结案1起。其中:合同诈骗案3起、偷税案1起、保险诈骗案1起、贷款诈骗3起;涉案金额万元,挽回经济损失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协外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追赃数3万元;在追逃中追赃数万元。

根据《___公安局经侦部门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___经侦工作实际,支队领导主动同各旗县市局党委进行沟通,先后多次深入各旗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指导实施,取得基层领导对经侦规范化建设的支持。要求每周上报规范化建设的进展。徐志诚支队长利用我盟计算机培训班的时机了解对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并对经侦民警进行具体指导。张丽媛副支队长、达日汉副支队长赴基层检查指导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规范的工作机制,主动与法制部门联系,从基础“台账”开始,支队同时出台了《集体议案议会会议记录》、《受理经济犯罪举报登记表》、《经济犯罪举报回告单》、《经济犯罪案件材料转送单》、《经济犯罪举报线索交办通知》、《经济犯罪案件登记簿》、《接受经济犯罪案件登记簿》等制度。使经侦民警在工作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收到良好效果。并确定太旗、锡市经侦大队为经侦规范化建设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盟规范化建设工作。

接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力度的通知》后,支队向局领导汇报并作出部署,与检察院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出符合___实际的方案,共同落实好文件精神的落实。

各地公安经侦大队在接到《通知》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力度的通知》精神的同时,还组织学习xxx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配合,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能从全局的高度出发,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力度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并将此次专项行动列入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盟公安局随即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承办的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法律文书报盟人大工委备案的通知》,积极推行警务公开,方便单位、群众报案和监督。每半月召开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商检、药监、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互通信息,扎实有效地做好了“特殊时期”的专项行动。

存在的问题

二是基础业务建设薄弱,经侦特情利用率不高,在发现控制犯罪措施上不到位;三是与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少,信息闭塞。

下步工作打算:

总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利措施,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努力取得新成绩。

___公安局经侦支队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报案材料怎么写9

同时归回报案人损失时依法追究汤锦的刑事职责。此致甘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礼报案人:___20___年___月___日报案材料文(八):报案人:白某,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word资料…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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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人xxx(签名)xxxx年xx月xx日报案材料范文篇三中阳县刑警大队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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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范文8篇报案材料范文尊敬的___公安派出所:20___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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