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大全 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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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1

  6月9日,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李云涛深入太原市城南公证处进行工作调研。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太原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李云涛副厅长一行实地参观了公证处党建活动室、办 证大厅、公证遗嘱中心和家事服务中心,查阅了公证案卷资料,详细了解了公证主要业务领域及办 证流程,并与工作人员亲切座谈。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主任陈秀峰介绍了该处的历史沿革、党的建设、机构建设及队伍发展、公证业务拓展及便民化服务情况,并重点汇报了该处整体转制为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筹备情况。太原市司法局张彤局长就太原市公证工作总体情况和城北、城南两家公证机构整体转制工作推进情况做了交流发言。与会人员还就《民法典》颁布对公证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李云涛副厅长对太原市公证行业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太原市下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提出要求。他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行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唯有改革才是出路”的思想观念,勇于担当、勇于创新,坚定不移地把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引向纵深,争取让公证事业在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中赢得主动。他强调,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触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更加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公证管理部门要有思路、有办法,针对改制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充分考虑各个群体的诉求,不断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蹄疾步稳”。他要求,太原市要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制定“作战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转制工作圆满完成,向厅党委和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全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提供可参考、可复制的经验。

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2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飞速猛进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层妇联工作也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基层妇联工作日趋社会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对基层妇联一贯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层妇联工作该如何在实践中求突破,在创新中求发展逐步成为妇联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而严峻的课题。在xx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可以说,创新同样是基层妇联工作开展的灵魂和动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依据基层妇联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地突破和创新,寻求一种与社会形势相适应,与妇女发展相贴近的更为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手段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服务。

  一、新形势下基层妇联工作现状综述

  基层妇联是与妇女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妇联组织,是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和增强活力的源泉,其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关系到妇女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基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妇联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整体素质的变化。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基层妇联组织不断充实,整体素质普遍提高,改变了以往妇联干部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的现状。

  二是工作水平的变化。基层妇联组织以调动妇女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为重点,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只停留在表面功夫、无法深层次开展工作的现状。

  三是工作能力的变化。随着基层妇联组织的不断调整、充实和提高,妇联干部积极进行参政议政,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有形式无内容、有理论没实践的现状。

  四是工作方式的变化。基层妇联工作的开展能够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基本有了多样化的雏形,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单一、“一刀切”工作模式的现状。

  总的来说,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能够积极创新工作模式,组织开展贴近群众生活、倡导社会文明新风的群众性活动;也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到妇女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就目前情况来看,基层妇联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工作模式和工作运行机制依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妇联基层组织是妇联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与当地党委重视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经济基础好,党委、政府较为重视,妇联干部的配备、任用等政治待遇就落实得较好,相应的妇联工作就较有成效。反之,妇联工作就不能有效开展,甚至没有开展。

  二是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妇联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妇联工作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基层妇联干部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提高、年龄结构也在逐步年轻化,但思想观念仍较落后,工作的前瞻性和创新意识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基层妇联工作环境和条件有待改善。妇联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影响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村(居)妇代会主任报酬一般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基层妇女干部交流提拔相对较慢,影响妇联队伍的活力。

  四是基层妇联工作经费普遍不足。妇联工作经费是其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基层妇联要在提高女性素质及女性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创造条件,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目前基层普遍缺少基本工作经费,导致基层妇联无法顺利开展提高女性素质、家庭文明建设、女性维权等工作,各种活动和培训开展得不够,使妇女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

  五是基层妇联组织职能有待加强。从整体上看,基层妇联干部普遍存在兼职现象。由于工作时间、精力有限,妇联工作开展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开展工作力度不够,工作水准大打折扣。甚至有的基层妇联工作成为“副业”,出现“专职不专用,兼职不得用”的怪现象,这些均导致妇联工作职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二、新形势下基层妇联工作的基本经验

  基层妇联工作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各级妇联能否围绕党建带妇建工作,以充分发挥妇联基层组织整体功能、提高基层妇联干部整体素质为主旨。宁夏、福建、甘肃等许多地方抓关键、促发展、因地制宜探索出了符合基层特点的新做法、新经验。这些新做法和新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党建带妇建”,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妇联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统一考核,大大推动了基层妇联组织的发展。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妇联基层组织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明确带建内容。各级党委和妇联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党建带妇建”工作内容。一带思想建设。把妇联组织作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阵地。二带组织建设。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带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妇联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四带队伍建设。把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带阵地建设。把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是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党委和妇联把“党建带妇建”的成功经验用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总结推广。

  2、借助党政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抓住乡镇、街道、社区和村“两委”换届的有利时机,选拔高素质干部充实妇联基层干部队伍。有的地方,基层党政一把手兼任妇联主席。这种干部配置有利于把妇联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这样有利于把妇联工作融入渗透到党政各项工作中去。妇联的工作做到哪里,党组织的温暖就送到哪里,社区的服务就覆盖到哪里。妇联工作和社区党政工作、妇联工作和农村党政工作有机地融为一体,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妇联基层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能力大大增强。

  3、依托项目运作,激发工作活力

  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实践中焕发出新的活力。例如实施小额信贷扶贫、“母亲健康快车”、“春蕾计划”捐资助学工程、“三八绿色工程”等项目;深入开展“巾帼示范村”创建、“企村互动”、“岗村互动”、“春风送岗位”等活动。通过妇女项目、主体活动、品牌活动、传统活动、特色活动,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的独特作用,激发妇联工作的活力,提高了妇联基层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规范载体建设,增强工作后劲

  坚持立足实际,创新载体,强化服务,激发妇联基层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例如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以“争当优秀妇联干部,创建先进妇联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这能够有效地激发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爱岗敬业、勇于开拓的精神,大大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和妇联工作的后劲。

  5、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工作标准

  规范健全的制度,对妇联工作有序开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基层妇联组织有关工作条例规定,按时召开妇女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并建立健全执委会。另一方面要普遍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制度、信访制度、目标考核制度、代表联系制度和执委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度使妇联基层组织运转有秩序,行动有规章,管理上水平。

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3

  公证是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保障民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活动依法有效进行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我们国家的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公证工作。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公证暂行条例》,为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__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目标,明确了公证改革的方向。20__年,xx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证法》,其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的颁布为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公证带来的不断发展,公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也由单一行政体制,发展到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并建立了公证行业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

  行政体制下的公证处公证员本身是公务员,公证处的组织、人事、经济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控制,公证机构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公证员的个人收入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差别。

  事业体制公证处,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公证处、财政差额拨款公证及自收自支公证处等三种类型。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处在组织、人事、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公证员收入除全额拨款类型之外也不再与公务员相同,而是与公证处业务收入密切相关。

  目前,我们青海省的公证机关全部都是属于行政体制或全额拨款事业体制。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下两点: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的,我们省属于经济落后省份,各地公证机关隶属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证收费缓解办公经费紧张的问题。二是法律对公证处的体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公证处的管理体制各有不同。基于同样的原因,目前,我市的公证处现在全部采取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公证处完全成为了各级司法局的一个内设部门,从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司法局的自留地,难以有效调动公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为我市公证处隶属于各级司法局,司法局从公证机构的收入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直接导致司法局对公证处在进行监管的时候存在缺位乏力的现象,对公证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进行查处时不能严格秉公办理,影响公正执法,导致公证不公,政府失信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

  目前,我们国内的许多省市已经在着手进行公证机关的体制改革。基于上述的原因,我认为我市的公证处也应该立即着手进行调研,将公证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分开,成立人、财、物独立的一级法人,司法行政机关就只承担对公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从而改变以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情况,充分调动公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更好的促进公证工作的良性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中的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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