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公告 陆川土地拍卖公告 (6篇)

土地拍卖公告是指政府或土地所有机构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土地的公告,通常用于宣布拍卖土地的时间、地点、拍卖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信息。目的是为了吸引潜在的土地买家和投资者前来参加拍卖,以竞价购买土地。以下是有关于土地拍卖公告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拍卖公告 陆川土地拍卖公告 (6篇)

土地拍卖公告1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x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x(申请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xXx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x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xX六x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拍卖公告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土地拍卖公告3

受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昭通市天成拍卖有限公司将对盐津县五辆公务超标车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地点:20xx年5月8日上午10:00,地点在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二、标的:云CE5508,云CE5530,云CB2343,云CB5636,云OC0776五辆车。

三、标的展示时间、地点:20xx年5月5日至7日10:00至16:00时,地点在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津黄桷槽新区邮政局院坝)。

四、报名时间、地点:20xx年5月5日至5月7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地点在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盐津黄桷槽新区邮政局二楼)。

五、报名方法:单位持法人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每车交竞买保证金4万元给委托人,到本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交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xx年5月7日16:00止,未竞得标的者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后三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不计息。

六、竞买保证金存入委托人银行帐户。户名: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帐号:24034301040003800。开户行:农行盐津县津城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

天成拍卖有限公司:周维云、2221488

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孔迅

详情咨询,资料备索

昭通市天成拍卖有限公司

4月25日

土地拍卖公告4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3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公开拍卖以下两宗房地产。1、位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东、齐鲁软件园B座对面房地产一宗。地号为:01020xx23,土地面积8905㎡,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约14000㎡,其中包括三星级国际商务酒店约6000㎡(精装修)、写字间约6000㎡、住宅(20多套)约20xx㎡。参考价6500万元,保证金650万元。2、位于济南市中区英雄山路166号房地产一宗。地号为:02-13-21-0007,土地面积978.20㎡,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约4230㎡,其中包括办公部分1155.39㎡(中央空调、精装修)、住宅(15套)及其他1493.02+234㎡、无证部分(有征地手续)1347㎡。参考价1750万元,保证金175万元。有意竞买者请于12月12日下午5时前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竞买不成功者保证金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自公告之日起至12月12日在标的所在地展示标的。

电话:0531-82959918

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七号华侨会馆一楼

山东世纪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8日

土地拍卖公告5

受有关单位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下述股权及债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公告如下:

挂牌转让标的:武汉置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和转让方对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

本次挂牌转让的股权起始价为人民币11491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对应的评估值为143,399,299.53元,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成交日期间产生的借款利息及新增债权按实确定。本次转让成交价有溢价的,溢价部分仅为股权成交价的增加部分。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3000万元。

受让申请截止时间:20xx年2月23日下午4:00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愿在上述挂牌价格及以上受让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均可在受让申请截止前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具体详见挂牌资料。

联系人:骆先生于小姐电话:

地址:

网址:

杭州产权交易所

年1月23日

土地拍卖公告6

申请人:程xx,女,汉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x市xx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xx市xxx小区第22栋号房屋以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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