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最新 (6篇)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指的是对交通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提出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环节,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规而异,但通常包括事故现场保护、证人调查、车辆和人员检查、责任划分、处罚和赔偿等方面。以下是有关于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最新 (6篇)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从x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2

为切实加强黄山北站站区治安、交通和客运秩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黄山市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山北站站区范围:包括站房、落客平台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商场);客运站房及停车场;迎客松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递大道合围区域。

二、黄山北站站区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六)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黄山北站站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车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黄山北站站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公安局

20xx年6月25日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3

摘要:

摩托车事故损伤指摩托车驾驶员及被撞行人的损伤。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复杂多样,有的损伤有外轻内重的特点,常常被伤者忽视,从而延误治疗,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本文以一例特殊的摩托车交通事故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法医损伤学;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

摩托车因其价格便宜,机动性能好,适应各种路面,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我国是摩托车生产大国,每年的摩托车生产量占世界第一位。由于摩托车的高速、开放、缺少保护设施和稳定性差等特点,并常在人丛中或车丛中穿插行进,其事故发生率极高,伤亡率也位居机动车辆损伤的首位[1].有的交通事故损伤有体表损伤轻微,但脑和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的特点,伤者会自认为受伤不严重,而不及时就医,从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一、案例资料

简要案情:田某,男,54岁。某年8月23日10时许,被家人发现倒于距自家100米左右公路中央死亡,其头部有伤,摩托车大灯玻璃破裂,遂报警。

现场勘查:现场位于通往死者家的机耕路上,距死者家100米左右,路宽4m,呈东西走向,为机耕路,路面不平整。现场见田某尸体已被家属转移至路边。田某驾驶的摩托车横倒于公路中央,左侧在下,右侧在上,摩托车头部向南,尾部向北,摩托头部右侧见擦伤痕,上粘附有泥土及少许青草。摩托车大灯玻璃已破裂,为新鲜破裂。右侧反光镜偏离原有位置,上有少许血迹及泥土粘附,右侧挡泥板可见挫裂口,上有泥土粘附。摩托车左右把手粘附少量血迹。通过现场勘查未发现摩托车大灯玻璃碎片,地面未发现血迹,未发现摩托车与地面擦蹭痕迹,分析现场不是第一现场。

尸体检验:死者上身穿短袖白衬衣,该衬衣右衣袖见8.0cm×6.0cm绿色擦痕,右下摆见10.0cm×6.0cm绿色擦痕,其上见5.0cm×2.0cm破口。下身穿灰色长裤,双裤腿前侧见泥土粘附,双脚穿绿色胶鞋。尸长162cm,左顶部见5.0cm×1.0cm、2.0cm×1.0cm两处裂创,创缘不整齐,呈不规则形,有四个创角,深达颅骨,可见颅骨线形骨折,颅骨叩击破响。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6cm,双鼻腔及双外耳道未见出血及异常分泌物,口腔未见异常。双前臂见散在擦伤,已结痂;双手粘附血迹。双下肢见少许擦伤。余体表未见损伤及骨折。解剖见左顶部硬膜外血肿,量约120ml.胸腹腔解剖未见异常。

调查走访:田某摩托车手续齐全,年检合格,田某驾驶证准驾车辆与驾驶车辆符合。据其妻子叙述,田某于当天早上6点左右从家里骑摩托车出门到其大姑家买猪崽,到其大姑家骑摩托车需要1小时左右,田某在7点左右买到猪后还给其妻子打了电话,说自己马上骑车回家,但当天早上10点左右其妻子见田某还未到家,电话也无人接听,遂出门寻找田某,在距其家100米左右公路上发现田某。据认识田某的村民叙述,其在当天早上9点左右在路上见过田某骑摩托车带着东西往家行驶,遂和其打招呼,但田某并未理睬。余未走访到有价值信息。通过查看沿途监控及走访目击证人,终于在一公路旁发现了第一现场,现场位于田某回家方向公路右侧路边,为一居民菜地,菜地周围有岩石围成一圈,菜地外围为荒地,荒地长有青草,荒地上可见一长约10.0m,宽约3.0m的青草倒伏带。距目击证人描述,当天其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屋外有响声,出门发现一骑摩托车男子倒在此处,该证人还上去问其有事没有,后该男子在地上休息十分钟左右后将车扶起后骑走,车后面还带有两头猪崽。通过仔细勘查现场,在现场发现了玻璃碎片,通过比对后确认为田某摩托车大灯玻璃碎片。综合分析该处为第一现场。

二、讨论

(一)死因分析

尸检见死者左顶部两处裂创,深达颅骨,可见颅骨线形骨折,颅骨叩击破响。解剖见左顶部硬膜外血肿,量约120ml,说明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损伤成因分析

(1)左顶部两处裂创,创缘不整齐,创角多,深达颅骨,可见颅骨线形骨折,解剖见硬膜外血肿。分析死者头部与菜地周围岩石接触可以形成。

(2)死者白色短袖衬衣右衣袖见绿色擦痕,右下摆见绿色擦痕及破口,下身长裤双裤腿前侧见泥土粘附,分析死者倒地后有向前移动的过程,擦痕为和地面接触所致。

(3)死者双前臂及双下肢见擦伤,属切力所致,身体在地面平移可以形成。

(三)摩托车损痕成因分析

摩托车头部右侧见擦伤痕,右侧反光镜偏离原有位置,右侧挡泥板可见挫裂口。说明摩托车是向右倒地后再向前平移了一段距离。与现场勘查情况符合。

(四)死者受伤后活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结合目击证人描述,死者在第一现场倒地受伤后,发现自己头部受伤出血,用手接触了受伤部位,手上沾染了血迹,觉得自己应该没事,休息一会后又骑车往家赶。手上血迹粘附到摩托车把手上。在回家途中已感不支,故认识的村民和他打招呼时他已无法回应。继续骑行一段路程后倒地死亡。

(五)事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走访调查,结合证人材料,田某系骑车车速过快冲出公路后倒地致头部受伤,认为自己并无大碍后继续骑车往家赶。后在路上损伤加重后倒地死亡。性质为交通事故。

(六)总结

该案例比较特殊,为笔者从事工作多年来第一次遇见,本案死者倒地死亡现场不是事故发生第一现场。通过仔细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发现了痕迹物证。通过走访调查,侦查员和技术员找到了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通过对第一现场的仔细勘查,发现了相关痕迹物证。通过证人描述及比对,确认其为田某发生事故的第一现场。

交通亡人事故受害者主要为行人及摩托车驾驶员,摩托车亡人事故中大部分驾乘人员又未按照要求佩戴头盔,且骑行速度过快,导致了摩托车事故多发,且发生事故后死亡率高。本案中死者未按照要求佩戴头盔,受伤后觉得自己并无大碍,并没有及时拨打110及120求救,且担心购买的猪崽在路上太久会出现问题,于是继续骑车赶往家中,后在回家途中倒地死亡。死者并没有在第一现场即时死亡,故找到第一现场尤为重要。

死者受伤后仅认为自己是皮外伤,并没有意识到有脑和内脏器官损伤的可能,故没有及时拨打求救电话或者自行去医院检查。有的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缓慢,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出现症状。死亡率与年龄相关,年龄越大,死亡率越高。如及时送医治疗特别是手术治疗后可不致死。本案死者已经54岁,受伤后不及时治疗死亡可能性更大。而死者并没有及时就医,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摩托车因为其机动性强,经济实惠,驾照易获得的原因,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有的驾驶员并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不戴头盔,不靠右行,骑行速度快的情况很普遍。本案中的死者就没有佩戴头盔,且骑行时速度过快,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驾乘人员的宣传,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及求救电话,而不能自认为并无大碍而不去医院处理,否则会延误最佳治疗时间。骑行摩托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保持安全行车速度。这样会降低交通事故后人员的伤亡率,降低摩托车等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7:180-182.

[2]韦兆臣,秦宏.分析交通事故中脊柱损伤法医鉴定的特点[J].法制博览,2016(10):152.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4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堵五闹”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学校、闹法庭”(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三堵五闹”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信访秩序,要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二、对有以下“三堵五闹”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造成较大损失,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医务室、教室、生产车间、接访中心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有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曾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从重处罚。

(二)在公共场所有以下行为: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摆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曾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采取滋事打闹等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2.有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再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拦截、扣留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扣留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从严打击,并移送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安部门要以维稳主力军的姿态,第一时间到位处置,控制事态,锁定事件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以及借机敛财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最短时间内疏通道路、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打击,形成严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维稳办要定期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加大重大紧急稳定事项处理的协调督办力度。信访部门要做好接访、政策宣传、思想疏导、推进事要解决等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报告涉稳预警信息,并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和人员思想工作。要逐步健全完善各单位与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信息互通、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果断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敞开大门接访,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切实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破除以闹求决的错误观念,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尽量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合理诉求,集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决不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秩序,妨碍他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坑害家庭和自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三堵五闹”预警性信息,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的个人,政法机关将予以保护,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不断提升“一感两度”,建设和谐、美好荆州,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维稳办荆州市信访局

20xx年9月16日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5

【摘要】

简要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类型。包括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和公平责任。

【关键词】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例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6

摘要:

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

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

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1]刘文光.数据挖掘技术在中小城市交通事故分析中的应用研究.学士论文.道客巴巴网.20xx.06.20

[2]冯延东.道路交通安全分析与对策.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5年10第13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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