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范本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6篇)

章程范本是指规范章程制定和表述方式的样本或范例。章程是组织、企业、学校等集体或单位制定的根本规章制度,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范本则是指标准、规范的样本,可以作为参考和仿照的对象。因此,章程范本就是指规范章程制定和表述方式的标准样本,可以作为制定章程时的参考和参照对象。以下是有关于章程范本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章程范本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6篇)

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章程范本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xxxxx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章程范本3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章程范本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章程范本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范本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王某万元51%

唐某万元26%

吕某万元6%

顾某万元15%

崔某某万元?????????2%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及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及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执行董事可以随时决定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择优录取方式,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技术部聘用技术人员,可由技术部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聘用。但技术人员的待遇及相关福利标准的核定,由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凡新进入公司员工,需提交个人简历、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到综合部存档。

所有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采银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员工本人到财务部签字确认。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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